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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范围确定 | |||||
| 作者:中石油 新闻来源:中石油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收藏此页到365Key | |||||
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范围确定根据国家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中央财政共下达河北省补贴资金19。41亿元。补贴范围包括: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远洋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司机。 渔业用油量按照农业厅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确定。其他行业用油量按照在2007年补贴用油量基础上增长6%确定。新老调价补贴用同一用油量计算。 《办法》规定,2008年5月以前历次成品油调价部分,一律按2007年政策执行,补贴标准为:渔业(含远洋渔业)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林业、城市公交和农村陆路客运1160元/吨(按汽柴比1:2计算),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1200元/吨(全部以柴油计算),城市出租车1080元/吨(全部以汽油计算);负担比例继续按照原补贴政策确定;补贴时间为一年。 2008年6月20日调价后,新调价部分,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车用油,省按提价幅度的100%进行补贴;对出租车,由中央和省负担71。3%,市、县(市)负担28。7%,全额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尚未到达市、县(市)之前,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抓紧垫付资金。汽油、柴油均为1000元/吨,补贴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半年。 《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省级将适时组织相关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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